杜梓受贿案警示

案件情况

2025年7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杜梓受贿案,对被告人杜梓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对杜梓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杜梓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通辽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91万余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警示

杜梓案是一起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资源富集、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由地方主政官员长期利用职权大肆敛财的典型腐败案件。其在鄂尔多斯、通辽等地担任“一把手”长达十余年,非法收受财物8191万余元,虽未达“亿元级”,但其行为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反映出边疆民族地区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权力监督缺位、制度执行虚化等深层次问题。该案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和警示价值:

一要警惕“资源型城市”成为“腐败高发区”。 鄂尔多斯、通辽等地矿产资源丰富、能源产业密集、基础设施投资巨大,杜梓正是利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审批等环节进行权钱交易,将公共资源变为个人“私产”。这警示我们:必须加强对资源开发、土地出让、项目审批等高风险领域的制度约束,推动资源交易公开透明、市场竞争公平公正,防止“靠矿吃矿”“靠企吃企”成为潜规则。

二要强化对地方“一把手”的全过程监督。 杜梓长期主政一方,在多个关键岗位“连轴转”,形成事实上的“土皇帝”式权力格局,同级监督形同虚设,上级监督滞后乏力。必须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健全上级“一把手”约谈、巡视巡察、离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等机制,真正把“关键少数”关进制度笼子。

三要坚持“主动交代、全额退赃”依法从宽的政策导向。 尽管杜梓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因其具有未遂情节、主动交代绝大部分未掌握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赃款赃物全部追缴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结合。这一判决释放出明确信号:早认罪、真悔过、全退赃,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唯一正确选择。

四要深化以案促改,修复地方政治生态。 杜梓案不仅是个体腐败,更折射出特定时期部分地区“官商勾结”“圈子文化”盛行的问题。必须以此为鉴,全面排查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国企改制等领域的制度漏洞,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同时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破除“办事必送”“不送不办”的潜规则,重塑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五要关注腐败“时间差”背后的监督盲区。 杜梓的受贿行为集中于2002年至2015年,而案件直至多年后才被查处,说明过去一段时期对地方主官的日常监督存在明显滞后。必须强化大数据监督、信访举报分析、金融异常交易监测等手段,提升腐败问题的早期发现能力,防止“带病提拔”“边腐边升”。

杜梓从草原城市的“主政者”沦为阶下囚,其教训深刻而沉痛。此案再次警醒广大党员干部:权力无论大小、任期长短、地域远近,一旦脱离监督、背离初心,终将滑向深渊。唯有始终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坚持为民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方能在新时代新征程中行稳致远、不负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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