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25年9月16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张建春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建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张建春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4年,被告人张建春利用担任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任免处正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处长,干部一局副巡视员、副局长,北京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常务副部长,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局长,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兼干部一局局长,中央组织部副部长,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业务承揽、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06万余元。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警示
张建春案是一起发生在党的组织系统和宣传思想战线高级领导干部中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其在中央组织部、北京市委组织部及中央宣传部等核心部门任职长达二十年,长期掌握干部选拔任用、人事安排、项目审批等关键权力,却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非法收受财物5506万余元。该案不仅严重损害选人用人公信力,也对党的政治建设、组织纪律和意识形态安全造成负面影响,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一要严防“管干部的人”沦为“卖官鬻爵者”。 张建春长期在中组部干部一局这一负责高级干部管理的核心岗位任职,本应是“守门人”,却利用职务影响力在干部提拔、岗位调整中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组织原则和政治生态。这警示我们:必须加强对组织人事权力的刚性约束,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倒查问责、“凡提四必”等制度,坚决杜绝“带病提拔”“暗箱操作”。
二要警惕“政治机关”内部的廉洁风险。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作为党中央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管党治党、思想引领的重大职责,其工作人员理应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张建春身居要职却理想信念滑坡、纪法意识淡漠,反映出个别“政治机关”干部存在“灯下黑”问题。必须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强化对核心部门、关键岗位干部的日常监督、廉政教育和家风建设,防止“近水楼台”变成“腐败温床”。
三要坚持“主动交代、全额退赃”依法从宽的鲜明导向。 尽管张建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未掌握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赃款赃物全部追缴,法院依法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司法政策。这一判决释放出强烈信号:只要真心悔过、积极配合、全力退赃,法律仍给予改过自新之机;反之,则必将从严惩处。
四要健全“权力—利益”隔离机制。 张建春通过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试图以“间接收钱”规避监督,反映出利益输送手段更加隐蔽。必须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监管、关联交易审查等制度,推动建立“亲”“清”分明的政商、政企关系,切断“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
五要以案促治,筑牢党的执政根基。 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宣传思想工作关乎旗帜道路。张建春案暴露出个别高级干部在“讲政治”上做“两面人”——台上讲忠诚、台下谋私利。必须以此为戒,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贯穿干部选任、思想宣传、权力运行全过程,确保党和人民的事业始终由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来推进。
张建春从组织系统的“骨干”堕落为腐败分子,其教训极为深刻。此案再次昭示:无论身处何等要害部门、掌握何种核心权力,只要背离初心使命、触碰纪法红线,终将受到应有惩处。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组织、宣传战线的同志,务必以案为鉴,时刻自重自省、严守底线,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