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25年7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将追缴在案的李钺锋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钺锋利用担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司法案件处理、工程款催收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342万余元。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钺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李钺锋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李钺锋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警示
李钺锋案是一起发生在政法系统与统一战线高层领导干部中的严重职务犯罪案件,其身份特殊、岗位关键、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巨大,不仅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也破坏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象。该案再次敲响警钟,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
一要坚决防止“司法权”异化为“谋私器”。 李钺锋长期在检察系统任职,本应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却利用司法影响力干预案件处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玷污法治尊严。这警示我们:必须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全过程监督,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严查“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司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公正行使。
二要警惕“统战干部”身份被滥用。 作为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全国人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李钺锋本应致力于凝聚共识、服务大局,却将政治身份和职务影响力用于权钱交易,反映出个别党外领导干部纪法意识淡薄、自我要求松懈的问题。必须坚持“党外干部也是党的干部”理念,将党外领导干部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布局,做到教育、管理、监督全覆盖。
三要严查“通过亲属收钱”等隐形腐败。 本案中,李钺锋大量受贿行为系“通过其亲属”完成,是典型的“曲线敛财”“代持代收”手法,企图规避组织监督。必须强化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人的监管,推行“影子腐败”专项治理,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关联交易审查和异常资金流向监测机制,让隐形腐败无处遁形。
四要坚持宽严相济与依法惩处并重。 尽管李钺锋具有未遂、坦白、主动交代大部分未掌握事实、全额退赃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无期徒刑,但其犯罪性质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仍使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与“零容忍反腐”政策的有机统一,既给予悔过机会,又守住法律底线。
五要持续净化政法系统和统战领域政治生态。 政法机关和统一战线都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支柱,其廉洁状况直接关系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以李钺锋案为镜鉴,深入开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坚决清除害群之马,重塑清朗政治生态。
李钺锋从执法者沦为阶下囚,从参政党高层跌入腐败深渊,教训极其惨痛。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统战系统领导干部务必引以为戒,时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始终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真正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公为民,而非为私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