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玉波受贿案警示

案件概况

2025年11月26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三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杜玉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杜玉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杜玉波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4年8月,被告人杜玉波利用担任北京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党委常务副书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委书记,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第七届、第八届理事会会长,第七届、第八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个人在民办高校设置、工程项目承揽、子女入学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93万余元。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玉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警示

杜玉波案是一起发生在教育系统高层领导干部中的严重职务犯罪案件,其时间跨度长达24年,贯穿高校管理、教育部领导及全国人大专委会等多个关键岗位,暴露出教育领域权力集中、监督缺位、制度执行不严等深层次问题。该案再次敲响警钟,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

一要警惕“靠教育吃教育”的腐败风险。 杜玉波长期在高等教育系统任职,利用高校设置审批、工程项目安排、子女入学就业等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反映出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寻租空间依然存在。必须加强对高校“一把手”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制约,堵塞制度漏洞,防止教育公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

二要强化对“退而不休”“期权腐败”的治理。 杜玉波在卸任教育部副部长后,仍利用其担任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主任、高教学会会长等影响力持续收受财物,说明“在职不收、离职后收”“明面不收、通过他人收”等隐形腐败问题突出。必须健全领导干部离职后从业行为监管机制,严查“期权腐败”“影子股东”等新型违纪违法行为。

三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斩断利益输送链条。 本案中,行贿人多为谋求民办高校设立或工程承揽的个人,反映出部分社会主体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稀缺教育资源。必须加大对行贿方的惩处和曝光力度,推动构建“不敢送、不能送、不想送”的廉洁生态。

四要发挥宽严相济政策的引导作用。 杜玉波虽涉案金额巨大,但因其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全额退赃、认罪悔罪,依法获得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司法机关既坚持“零容忍”反腐立场,又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释放出鼓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积极信号。

五要加强教育系统政治生态建设。 教育关乎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育系统的清廉与否直接影响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必须压实高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化师德师风和廉洁文化建设,坚决清除污染源,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杜玉波案的依法判决,彰显了党中央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坚定态度,也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权力无论大小、岗位无论高低,一旦背离初心使命、滥用职权谋私,终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唯有始终心存敬畏、恪守底线,方能行稳致远、不负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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